合同履約成本如何理解(關于合同履約成本最通俗易懂的解釋一看就明白)
來源:牛賬網 作者:牛小編 閱讀人數(shù):12766 時間:2023-09-07
合同履約成本如何理解(關于合同履約成本最通俗易懂的解釋一看就明白),有些財務小伙伴們對其相關的處理并不是很清晰,今天小編特意整理了相關內容放在下文,感興趣的小伙伴快來閱讀以下文章吧。
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yè)為履行合同發(fā)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①、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②、該成本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③、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根據(jù)定義,我們實際上可以提煉出四個條件。但許多人只關注到了需要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而忽略了還有一個前提條件:不屬于其他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范的范圍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為什么這個前提條件不能忽略。
前提條件
首先,“不屬于其他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范范圍”這并非是一句沒有用的套話。對準則比較熟悉的朋友,可能會發(fā)現(xiàn)準則中經常能看到這類話術。
在這里,我告訴大家一個規(guī)律:
每當準則中出現(xiàn)這類話術的時候,往往表示該項準則的部分規(guī)定會與其他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出現(xiàn)重疊的部分,也就是一項交易同時滿足了多個準則的規(guī)定。
那么,為了明確一項交易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準則就會用這句話告訴我們該項交易所適用條款的優(yōu)先級。
以此處為例:其他企業(yè)會計準則主要指的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準則。意思是,如果一項交易屬于這些準則的適用范圍,那么優(yōu)先適用這些準則,合同成本的相關條款的優(yōu)先級在前述準則之后。
許多小伙伴在剛剛接觸合同履約成本時,會產生一個錯誤的認知,認為合同履約成本替代了原準則下的生產成本科目。
關于合同履約成本與存貨的關系,我總結一下:
對于一般性的生產制造企業(yè)來說,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會形成存貨。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成本,實際上適用的是存貨準則。也就是說,這部分企業(yè)仍然沿用以前的成本核算方式。
合同履約成本,更多的適用于建筑施工和服務型企業(yè),可以理解為取代了原建造合同準則使用的科目與原服務類公司使用的勞務成本等科目。
滿足條件
解讀完了前提條件后,我們將目光回到需要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中來: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
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fā)生的其他成本。
簡單來說,就是這項成本是一能夠歸屬于指定合同的“專用”成本,而不是一項“通用”的支出。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這句話是本節(jié)的難點內容,它難在概念相當模糊。
在準則及應用指南中,均沒有對什么叫做“增加了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進行明確的解釋。即使在案例的解析中,也是用這項結論來解釋結論。
在解釋為什么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時?
準則給出的原因是,因為該成本沒有增加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而在解釋為什么屬于合同履約成本時?
準則的解釋是,因為該成本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這實屬有一種,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的感覺了!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對此做了詳細的解釋,沒看過上篇文章的朋友可以戳下方鏈接查看
新收入準則 | 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
案例解析
接下來,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重點解析一下三個條件中的第二條
包子鋪逐漸做大做強,其組建了一個創(chuàng)意工坊,專門對接有特殊需求的大客戶,對外輸出各種美食創(chuàng)意方案。
包子鋪與吃貨公司簽訂合同,為吃貨公司持續(xù)輸出創(chuàng)意設計方案,并進行相關的市場推廣測試,合同期限為3年。
包子鋪為吃貨公司提供創(chuàng)意設計服務與市場測試發(fā)生了一定的成本,并且專門指派兩名員工,為吃貨公司提供技術支持。
包子鋪預期這些成本均可以通過提供服務收回。
請大家思考一下,上述的哪些費用可以資本化,為什么?
直接來看結論:
①、創(chuàng)意設計服務與市場推廣測試成本,屬于合同履約成本
②、兩名負責該項目員工的工資費用,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
首先,這兩項成本均與當前的合同直接相關,且預期能夠收回。所以,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滿足了條件2。
到底什么叫做,該成本增加了企業(yè)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我個人的理解是,如果這項成本是能夠“堆積的”,即能夠為整個系統(tǒng)帶來可累計的改良,使得未來能夠減少一些成本支出。則屬于增加了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而如果是屬于“哪做哪了”的事情,即當下完成當下就了結了,以后可能還會再次發(fā)生,對整個系統(tǒng)并沒有帶來累計效應。則不屬于增加了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這一條引用了金鑫松老師的相關觀點)
注:需要說明的是,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我文章中出現(xiàn)的案例都是改編后的精簡版本。有能力的小伙伴,還是建議親自閱讀一下準則應用指南內的案例原文,體驗一下原汁原味的“準言準語”。
準則還是一如既往的貼心,為了減輕我們判斷的負擔,首先就為我們排除了幾個錯誤選項,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企業(yè)應當在下列支出發(fā)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①、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fā)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③、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yè)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
④、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qū)分的相
你騙我,說好的減輕負擔呢,我怎么感覺學習的負擔更重了
其實上述內容并不難理解,我們來逐條解釋一下:
①、②實際上說的是一個事情,即這項支出與履行合同非直接相關,不滿足上述第一個條件;
③說的是這項支出與過去有關,但是與未來無關,不滿足上述的第二個條件;
④說的是當這項支出無法進行明確區(qū)分時,應該費用化,不允許資本化。
我們知道,無論是合同取得成本還是合同履約成本,其核心都是費用的資本化。
合同履約成本如何理解(關于合同履約成本最通俗易懂的解釋一看就明白)的內容大家應該都清楚了吧,財務工作就是一個活到老學到老的工作,很多政策都是不斷在變的,想了解跟多相關內容可以來牛賬網哦,我們有專業(yè)的老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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