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該權利在我國合同法律理論上稱為()。
來源:牛賬網(wǎng) 作者:木槿老師 閱讀人數(shù):15352 時間:2025-05-03
【單項選擇題】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該權利在我國合同法律理論上稱為()。
A、順序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的定義。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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