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會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如何繳納增值稅?
來源:牛賬網(wǎng) 作者:櫻桃子老師 閱讀人數(shù):12649 時間:2024-12-1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一般計稅辦法的,增值稅稅率是13%。
政策支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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