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會《經濟法》基礎考點:破產原因
來源:牛賬網 作者:艾倫 閱讀人數:12699 時間:2024-08-12


2024年注會《經濟法》基礎考點:
【必學知識點40】破產原因
1. 破產原因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 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2.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① 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 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 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3. 資不抵債的認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 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4. 資產大于負債下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 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③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
④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⑤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③點中,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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