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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稅務

        老師,①我們去年11月的工資是今年1月份發(fā)的,但是個稅是在去年12...

        老師,①我們去年11月的工資是今年1月份發(fā)的,但是個稅是在去年12月報的,今年的報表不包括這筆工資,直接取個稅系統(tǒng)的申報數行嗎?②8月的工資在9月份已發(fā),但是個稅還沒報,是不是也應該包含上③我們平時會產生一些個人勞務費,已代扣代繳個稅,這個不包含在實際發(fā)放的職工薪酬內吧④以上這幾個數借方和個稅系統(tǒng)差幾十萬,怎么申報比較安全
        我來答 關注問題 提問于10月21日
        回答 1
        ①不可直接取個稅申報數,應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認所屬期費用;②未申報個稅的工資暫不入表,待完成申報后同步調整;③個人勞務費屬“應付職工薪酬-其他”,需單獨列示并匹配代扣稅款;④差異部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過渡,確保賬表與納稅申報勾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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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1
        10月報稅還有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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