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樾沃怀狻?/h1>
來源:牛賬網(wǎng) 作者:大智老師 閱讀人數(shù):15798 時間:2024-12-04
【多項選擇題】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樾沃怀?。
A、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了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B、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C、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D、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查知識點:第三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了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4)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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