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級會計考試考場真題-經(jīng)濟法(考生回憶版)
來源:牛賬網(wǎng) 作者:曉彬老師 閱讀人數(shù):11714 時間: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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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法律規(guī)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旦行使不安 抗辯權,合同即被解除。( )
[答案]錯
[解析]行使不安抗辯權,不一定造成合同解除。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不安”的原因消除,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甲向乙借款20萬元做生意,甲以自己的一輛價值6萬元的汽車質押給乙,雙方訂立了質押合同,但未交付汽車。而且甲又將自己的股票進行質押,簽訂合同后并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則關于上述質押的效力說法正確的是( )。
A.車和股票質押均未設立
B.車和股票質押均設立
C.車質押未設立、股票質押設立
D.車質押設立、股票質押未設立
[答案] C
[解析]動產質押中,質押合同白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以股票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甲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趙某欠個體工商戶王某10萬元債務,王某欠甲合伙企業(yè)5萬元債務已到期。趙某的債務到期后-直未清償。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趙某在甲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
B.自行接管趙某在甲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
C.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趙某在甲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主張以其債權抵銷其對甲合伙企業(yè)的債務
[答案] C
[解析]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會導致背書行為無效的有()
A. 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
B.背書附條件的
C.部分轉讓票據(jù)權利
D.無背書人簽章的
[答案] CD
[解析]選項A,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選項B,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選項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選項D,背書人簽章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無背書人簽章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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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三: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數(shù)字考點匯總
資料四:中級會計《財務管理》必備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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