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解析合同訂立的五種法定方式詳解
來源:牛賬網 作者:櫻桃子老師 閱讀人數:11630 時間:2025-05-26


本文詳細解析2025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合同訂立的五種法定方式,包括要約承諾、拍賣、招投標、格式條款和事實合同,幫助考生系統(tǒng)掌握合同訂立的本質特征和法律效力認定標準。
合同訂立的法定方式概述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訂立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法律行為之一。我國《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訂立的法定方式,這些內容一直是中級《經濟法》考試的重點考查對象。準確理解各種合同訂立方式的特征、要件和法律效力,對于實務工作和資格考試都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訂立的本質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不同訂立方式反映了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現形式。掌握這些訂立方式的區(qū)別與聯系,能夠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正確認定合同關系,避免法律風險。
一、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承諾是最典型、最基礎的合同訂立方式,也是考試中出現頻率最高的考點。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3)向特定或不特定人發(fā)出。特別要注意的是,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后者如價目表、商品陳列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承諾生效時間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內容應與要約一致,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考試中常出現關于承諾期限、撤回等細節(jié)問題的判斷。
二、拍賣方式
拍賣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訂立方式,其特點是公開競價、價高者得。拍賣程序通常包括拍賣公告、競買、拍定三個環(huán)節(jié),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特定的法律意義。
拍賣公告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而競買人應價則是要約行為。當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方式確認拍賣成交時,合同即告成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除非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
考試中可能會考查流拍后的處理規(guī)則,或者拍賣人參與競買的禁止規(guī)定等內容,這些細節(jié)需要考生準確記憶。
三、招投標方式
招投標作為一種規(guī)范化的合同訂立方式,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廣泛應用。其訂立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階段。
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構成要約,而中標通知書則相當于承諾。根據《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不得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也不得放棄中標項目。
這一部分在考試中可能涉及招投標各環(huán)節(jié)的法律性質認定,或者違反招投標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實務中常見的"黑白合同"問題也可能成為考點。
四、格式條款方式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這類合同訂立方式的特點是效率高但可能顯失公平。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提示說明義務,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違反這一義務可能導致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考試??几袷綏l款無效的情形,包括免除己方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實務中保險、運輸、電信等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條款形式訂立。
五、事實合同關系
事實合同關系指當事人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此時合同也成立。這種訂立方式體現了法律對事實關系的尊重和保護。
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2)對方接受履行;3)雙方存在締約的真實意思。例如,長期供貨關系中,雙方可能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履行多年,此時法律承認合同關系的存在。
這一部分可能考查事實合同與合同形式要件的關系,或者事實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
合同訂立方式比較與總結
各種合同訂立方式雖有差異,但本質上都是締約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要約承諾方式最為基礎,其他方式都可視為其特殊形態(tài)??荚囍锌赡芤蟊容^不同訂立方式的異同點,或分析具體案例中的合同成立時間。
復習時應著重把握1)每種方式的特征與要件;2)合同成立的時間節(jié)點;3)特殊規(guī)則與例外情形。通過橫向對比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加深對各種訂立方式的理解。
掌握合同訂立的五種法定方式,不僅能幫助考生應對資格考試,更是處理實際法律事務的基礎能力。理解這些規(guī)則背后的法理邏輯,比單純記憶條文更為重要,也有助于在復雜案例中做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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