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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

        老師 題目說他沒有綜合所得,是不是就認為60000生機費、專項附加...

        老師 題目說他沒有綜合所得,是不是就認為60000生機費、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可以在經(jīng)營所得扣,但是題目的標紅部分又說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是什么意思?然后計算的最后-2.4不是就是子女教育嗎?這個題目說獨生子女不用加上贍養(yǎng)老人的附加扣除嗎?
        我來答 關(guān)注問題 提問于10月30日
        回答 1
        你問得很細致,我們逐條來解答: 1. “沒有綜合所得”是否可以扣除6萬+專項扣除等? 是的。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沒有綜合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如社保)、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及其他扣除。這是為了體現(xiàn)公平性,避免因無工資薪金而無法享受扣除。 2. “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是什么意思? 這句話是說:雖然可以在經(jīng)營所得中預扣預繳階段先按標準扣除(比如子女教育),但最終確認是否可扣除及金額,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tǒng)一確定。也就是說,實際操作中允許提前扣除,但要以匯算結(jié)果為準。這不影響本題直接計算。 3. 為什么減去2.4元?是不是子女教育? 是的,2.4萬元就是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全年12個月 = 1.2萬元,題目說“獨生女兒”,所以只能扣除一個子女,即每年1.2萬元。 但注意:解析里寫的是 -2.4,說明這里可能有誤! ??關(guān)鍵點來了: 題目明確說:“張某一女,上小學”,且為獨生子女 → 只能享受一個子女教育扣除,每年1.2萬元。 解析中卻用了 2.4萬元,這明顯錯誤!應該是 -1.2 才對。 ? 正確應為: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12 + 4 + 6 - 1.2 = 48.8萬元?不對,等等,我們再看原解析: 原解析是: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等等,這個公式有問題。 我們重新梳理: --- ### 正確計算過程: - 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100萬元 - 成本:48萬元 - 工資支出(自己):12萬元(不能扣除,屬于投資者本人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 職工工資:8萬元(可以扣除) - 生產(chǎn)經(jīng)營與家庭生活混用費用:4萬元(其中含個人工資12萬、生活費8萬)→ 只準予扣除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關(guān)部分 但題目說:“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 → 按稅法規(guī)定,這部分不可全額扣除,但通常允許合理分攤或不得扣除。 更重要的是:張某本人工資12萬元,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家庭生活費8萬中的4萬混用費用,也僅能扣除合理部分。 但題目已說明:“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根據(jù)《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規(guī)定,這類費用不得扣除。 所以: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職工工資:8 - 其他費用:0(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本人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 不對,還是不對。 再看原解析: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表達式很奇怪,它把“+8 +12 +4”都加進去了,顯然不是正常邏輯。 實際上,正確的做法是: > 經(jīng)營所得 = 收入 - 成本 - 合理支出 - 業(yè)主工資(不能扣)- 混用費用(不能扣)+ 其他調(diào)整項? 但關(guān)鍵是:個體戶經(jīng)營所得,允許扣除以下項目: - 成本、費用、損失 - 業(yè)主工資:不得扣除 - 家庭生活費混合部分:不得扣除 - 但可以扣除:6萬元基本減除 + 專項扣除 + 專項附加扣除 但專項附加扣除是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時就可以扣除,只是要在匯算時確認。 所以: 正確計算: - 收入:100 - 成本:48 - 職工工資:8(可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混用費用4萬:不得扣除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說是76,明顯不符。 再看解析原文: > 張某當年經(jīng)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0-48+8+12+4+6-2.4=76(萬元) 這里的 +8 +12 +4 是什么意思? 哦!原來是這樣: - “+8” 是職工工資,可扣除 → 對 - “+12” 是張某本人工資,但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業(yè)主工資不能扣除 - “+4” 是混用費用,也不得扣除 所以解析本身就有問題! 但是,我們注意到:稅法規(guī)定,個體戶的業(yè)主工資不計入成本,但可以按一定標準扣除嗎?不,不可以。 正確規(guī)則是: > 個體工商戶的業(yè)主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12”是錯的。 但看解析:“+12 +4 +6” → 這些都是加進去的,說明可能是想表示“準予扣除”的項目。 但更合理的解釋是: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費用:職工工資8萬 - 可扣除其他費用:無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 - 但還有“家庭生活費8萬”,其中4萬是混用,但另有4萬是純粹生活費? 題目說:“還包含張某6月份用個體戶的資金為妻子買了市場價值10萬元的轎車……” → 這筆10萬購車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且用個體戶資金支付,屬于非法人企業(yè)為股東或其家屬支付的私人消費,不得扣除。 所以: - 10萬購車款:不得扣除 - 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所以,真正可扣除的只有: - 成本48萬 - 職工工資8萬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1.2萬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是76,差太多。 再看解析表達式: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式子的邏輯是: - 100 - 48:收入減成本 - +8:職工工資(合理) - +12:業(yè)主工資(不合理) - +4:混用費用(不合理) - +6:基本減除 - -2.4:專項附加扣除(多扣了) 所以這個解析是錯誤的。 但為什么官方答案是A(10.03)? 我們反過來算: > 應納個稅 = (76 × 35% - 6.55) × 50% = (26.6 - 6.55) × 0.5 = 20.05 × 0.5 = 10.025 ≈ 10.03 所以他們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76萬。 說明:他們認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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