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得很細致,我們逐條來解答:
1. “沒有綜合所得”是否可以扣除6萬+專項扣除等?  
   是的。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沒有綜合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如社保)、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及其他扣除。這是為了體現(xiàn)公平性,避免因無工資薪金而無法享受扣除。
2. “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是什么意思?  
   這句話是說:雖然可以在經(jīng)營所得中預扣預繳階段先按標準扣除(比如子女教育),但最終確認是否可扣除及金額,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tǒng)一確定。也就是說,實際操作中允許提前扣除,但要以匯算結(jié)果為準。這不影響本題直接計算。
3. 為什么減去2.4元?是不是子女教育?  
   是的,2.4萬元就是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全年12個月 = 1.2萬元,題目說“獨生女兒”,所以只能扣除一個子女,即每年1.2萬元。  
   但注意:解析里寫的是 -2.4,說明這里可能有誤!
   ??關(guān)鍵點來了:  
   題目明確說:“張某一女,上小學”,且為獨生子女 → 只能享受一個子女教育扣除,每年1.2萬元。  
   解析中卻用了 2.4萬元,這明顯錯誤!應該是 -1.2 才對。
   ? 正確應為: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12 + 4 + 6 - 1.2 = 48.8萬元?不對,等等,我們再看原解析:
   原解析是: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等等,這個公式有問題。
   我們重新梳理:
---
### 正確計算過程:
- 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100萬元  
- 成本:48萬元  
- 工資支出(自己):12萬元(不能扣除,屬于投資者本人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 職工工資:8萬元(可以扣除)  
- 生產(chǎn)經(jīng)營與家庭生活混用費用:4萬元(其中含個人工資12萬、生活費8萬)→ 只準予扣除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關(guān)部分
   但題目說:“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 → 按稅法規(guī)定,這部分不可全額扣除,但通常允許合理分攤或不得扣除。
   更重要的是:張某本人工資12萬元,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家庭生活費8萬中的4萬混用費用,也僅能扣除合理部分。
   但題目已說明:“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根據(jù)《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規(guī)定,這類費用不得扣除。
   所以: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職工工資:8
   - 其他費用:0(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本人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 不對,還是不對。
   再看原解析: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表達式很奇怪,它把“+8 +12 +4”都加進去了,顯然不是正常邏輯。
   實際上,正確的做法是:
   > 經(jīng)營所得 = 收入 - 成本 - 合理支出 - 業(yè)主工資(不能扣)- 混用費用(不能扣)+ 其他調(diào)整項?
   但關(guān)鍵是:個體戶經(jīng)營所得,允許扣除以下項目:
   - 成本、費用、損失
   - 業(yè)主工資:不得扣除
   - 家庭生活費混合部分:不得扣除
   - 但可以扣除:6萬元基本減除 + 專項扣除 + 專項附加扣除
   但專項附加扣除是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時就可以扣除,只是要在匯算時確認。
   所以:
   正確計算:
   - 收入:100
   - 成本:48
   - 職工工資:8(可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混用費用4萬:不得扣除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說是76,明顯不符。
   再看解析原文:
   > 張某當年經(jīng)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0-48+8+12+4+6-2.4=76(萬元)
   這里的 +8 +12 +4 是什么意思?
   哦!原來是這樣:
   - “+8” 是職工工資,可扣除 → 對
   - “+12” 是張某本人工資,但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業(yè)主工資不能扣除
   - “+4” 是混用費用,也不得扣除
   所以解析本身就有問題!
   但是,我們注意到:稅法規(guī)定,個體戶的業(yè)主工資不計入成本,但可以按一定標準扣除嗎?不,不可以。
   正確規(guī)則是:
   > 個體工商戶的業(yè)主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12”是錯的。
   但看解析:“+12 +4 +6” → 這些都是加進去的,說明可能是想表示“準予扣除”的項目。
   但更合理的解釋是: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費用:職工工資8萬
   - 可扣除其他費用:無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
   - 但還有“家庭生活費8萬”,其中4萬是混用,但另有4萬是純粹生活費?
   題目說:“還包含張某6月份用個體戶的資金為妻子買了市場價值10萬元的轎車……”
   → 這筆10萬購車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且用個體戶資金支付,屬于非法人企業(yè)為股東或其家屬支付的私人消費,不得扣除。
   所以:
   - 10萬購車款:不得扣除
   - 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所以,真正可扣除的只有:
   - 成本48萬
   - 職工工資8萬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1.2萬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是76,差太多。
   再看解析表達式: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式子的邏輯是:
   - 100 - 48:收入減成本
   - +8:職工工資(合理)
   - +12:業(yè)主工資(不合理)
   - +4:混用費用(不合理)
   - +6:基本減除
   - -2.4:專項附加扣除(多扣了)
   所以這個解析是錯誤的。
   但為什么官方答案是A(10.03)?
   我們反過來算:
   > 應納個稅 = (76 × 35% - 6.55) × 50% = (26.6 - 6.55) × 0.5 = 20.05 × 0.5 = 10.025 ≈ 10.03
   所以他們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76萬。
   說明:他們認為可以
                                             你問得很細致,我們逐條來解答:
1. “沒有綜合所得”是否可以扣除6萬+專項扣除等?  
   是的。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沒有綜合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如社保)、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及其他扣除。這是為了體現(xiàn)公平性,避免因無工資薪金而無法享受扣除。
2. “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是什么意思?  
   這句話是說:雖然可以在經(jīng)營所得中預扣預繳階段先按標準扣除(比如子女教育),但最終確認是否可扣除及金額,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tǒng)一確定。也就是說,實際操作中允許提前扣除,但要以匯算結(jié)果為準。這不影響本題直接計算。
3. 為什么減去2.4元?是不是子女教育?  
   是的,2.4萬元就是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全年12個月 = 1.2萬元,題目說“獨生女兒”,所以只能扣除一個子女,即每年1.2萬元。  
   但注意:解析里寫的是 -2.4,說明這里可能有誤!
   ??關(guān)鍵點來了:  
   題目明確說:“張某一女,上小學”,且為獨生子女 → 只能享受一個子女教育扣除,每年1.2萬元。  
   解析中卻用了 2.4萬元,這明顯錯誤!應該是 -1.2 才對。
   ? 正確應為: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12 + 4 + 6 - 1.2 = 48.8萬元?不對,等等,我們再看原解析:
   原解析是: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等等,這個公式有問題。
   我們重新梳理:
---
 正確計算過程:
- 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100萬元  
- 成本:48萬元  
- 工資支出(自己):12萬元(不能扣除,屬于投資者本人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 職工工資:8萬元(可以扣除)  
- 生產(chǎn)經(jīng)營與家庭生活混用費用:4萬元(其中含個人工資12萬、生活費8萬)→ 只準予扣除生產(chǎn)經(jīng)營相關(guān)部分
   但題目說:“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 → 按稅法規(guī)定,這部分不可全額扣除,但通常允許合理分攤或不得扣除。
   更重要的是:張某本人工資12萬元,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家庭生活費8萬中的4萬混用費用,也僅能扣除合理部分。
   但題目已說明:“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家庭生活難以區(qū)分的費用共計4萬元”,根據(jù)《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規(guī)定,這類費用不得扣除。
   所以: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職工工資:8
   - 其他費用:0(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本人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 不對,還是不對。
   再看原解析: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表達式很奇怪,它把“+8 +12 +4”都加進去了,顯然不是正常邏輯。
   實際上,正確的做法是:
   > 經(jīng)營所得 = 收入 - 成本 - 合理支出 - 業(yè)主工資(不能扣)- 混用費用(不能扣)+ 其他調(diào)整項?
   但關(guān)鍵是:個體戶經(jīng)營所得,允許扣除以下項目:
   - 成本、費用、損失
   - 業(yè)主工資:不得扣除
   - 家庭生活費混合部分:不得扣除
   - 但可以扣除:6萬元基本減除 + 專項扣除 + 專項附加扣除
   但專項附加扣除是在計算經(jīng)營所得時就可以扣除,只是要在匯算時確認。
   所以:
   正確計算:
   - 收入:100
   - 成本:48
   - 職工工資:8(可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 混用費用4萬:不得扣除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不是2.4)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說是76,明顯不符。
   再看解析原文:
   > 張某當年經(jīng)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00-48+8+12+4+6-2.4=76(萬元)
   這里的 +8 +12 +4 是什么意思?
   哦!原來是這樣:
   - “+8” 是職工工資,可扣除 → 對
   - “+12” 是張某本人工資,但這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業(yè)主工資不能扣除
   - “+4” 是混用費用,也不得扣除
   所以解析本身就有問題!
   但是,我們注意到:稅法規(guī)定,個體戶的業(yè)主工資不計入成本,但可以按一定標準扣除嗎?不,不可以。
   正確規(guī)則是:
   > 個體工商戶的業(yè)主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12”是錯的。
   但看解析:“+12 +4 +6” → 這些都是加進去的,說明可能是想表示“準予扣除”的項目。
   但更合理的解釋是:
   - 收入:100
   - 成本:48
   - 可扣除費用:職工工資8萬
   - 可扣除其他費用:無
   - 減除費用:6萬(基本減除)
   - 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萬
   - 但還有“家庭生活費8萬”,其中4萬是混用,但另有4萬是純粹生活費?
   題目說:“還包含張某6月份用個體戶的資金為妻子買了市場價值10萬元的轎車……”
   → 這筆10萬購車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且用個體戶資金支付,屬于非法人企業(yè)為股東或其家屬支付的私人消費,不得扣除。
   所以:
   - 10萬購車款:不得扣除
   - 4萬混用費用:不得扣除
   - 業(yè)主工資12萬:不得扣除
   所以,真正可扣除的只有:
   - 成本48萬
   - 職工工資8萬
   - 基本減除6萬
   - 專項附加扣除1.2萬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48 - 8 - 6 - 1.2 = 36.8萬元
   但解析是76,差太多。
   再看解析表達式:
   > 100 - 48 + 8 + 12 + 4 + 6 - 2.4 = 76
   這個式子的邏輯是:
   - 100 - 48:收入減成本
   - +8:職工工資(合理)
   - +12:業(yè)主工資(不合理)
   - +4:混用費用(不合理)
   - +6:基本減除
   - -2.4:專項附加扣除(多扣了)
   所以這個解析是錯誤的。
   但為什么官方答案是A(10.03)?
   我們反過來算:
   > 應納個稅 = (76 × 35% - 6.55) × 50% = (26.6 - 6.55) × 0.5 = 20.05 × 0.5 = 10.025 ≈ 10.03
   所以他們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76萬。
   說明:他們認為可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