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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貿(mào)會計

        我司在2025年3月份給某位員工申報個稅使用了全年一次性獎金,那...

        我司在2025年3月份給某位員工申報個稅使用了全年一次性獎金,那在今年8月份申報個稅的時候還能再次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嗎?等26年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能否選擇金額高的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另外3月份申報的這一筆合并到工資薪金呢?
        我來答 關(guān)注問題 提問于07月24日
        回答 1
        根據(jù)現(xiàn)行政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每位納稅人僅可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2025年3月已申報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屬于2024年度,而2025年8月發(fā)放的獎金若屬于2025年度,可單獨(dú)使用該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在2026年個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可選擇將金額較高的獎金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dú)計稅,另一筆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但需注意,同一獎金不可拆分計稅,且每年僅限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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