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合同、有走賬,還被認定虛開?
來源:牛賬網 作者:櫻桃子老師 閱讀人數(shù):11717 時間:2024-11-09
為什么有合同、有走賬,還被認定虛開?
首先,稅務部門認定“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是指的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合同與匯款記錄只是證明業(yè)務真實性的佐證,是否有真實業(yè)務,才是認定是否“虛開”的根本。
比如,A公司開具一張銷售甲產品的增值稅發(fā)票給B公司,A與B簽訂甲產品的購銷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關于此次交易的匯款記錄。
假設1:A公司沒有甲產品的進貨記錄
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因缺少“貨物流”。除非B公司能夠證明確實從A公司購入甲產品,且有提貨單、運費單、入庫單以及產品實物的類證。否則,B公司獲得發(fā)票不能被認定。如果B公司能夠證明存在“貨物流”且交易為真實,則追究A公司進貨時的責任。
假設2:A公司有甲產品庫存
有貨物交割記錄的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虛開”。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3、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三流一致”已經要求了很多年,很多老板和會計人員早就爛熟于心,但很多人對于“四流一致”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發(fā)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流的統(tǒng)一。
總之,虛開發(fā)票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去觸碰這根紅線,務必保證自己的稅務行為合法合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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