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文老師
回復
速速老師
05月22日
視同銷售處理的做賬分錄(以海參為例)
若企業(yè)將購買的海參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需按市場價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具體分錄如下:
1. 購買海參時
借:庫存商品——海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說明:
- 購買時按實際成本計入“庫存商品”,進項稅額正常抵扣。
2. 贈送客戶時(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按市場價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海參
說明:
- 視同銷售:按市場價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
- 成本結轉:按購買成本結轉至“主營業(yè)務成本”。
- 費用歸屬:根據禮品用途,計入“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
示例(具體金額)
假設企業(yè)購買海參成本為10,000元(不含稅),進項稅額1,300元,市場價15,000元(不含稅),贈送給客戶。
1. 購買海參時
借:庫存商品——海參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2. 贈送客戶時
(1)確認收入及銷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16,9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5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海參 10,000
---
注意事項
1. 視同銷售的條件:
- 只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無償贈送、投資、分配等情形時,才需要視同銷售。
- 如果禮品是外購的,且用于業(yè)務招待,通常按“業(yè)務招待費”處理,無需視同銷售(但稅務上可能仍需按視同銷售調整)。
2. 稅務處理:
- 增值稅:視同銷售需按市場價計提銷項稅額。
- 企業(yè)所得稅:禮品支出需按“業(yè)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為發(fā)生額的60%且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
3. 會計與稅務差異:
- 會計上可按“業(yè)務招待費”直接計入費用,無需確認收入。
- 稅務上可能要求視同銷售調整,需在匯算清繳時處理。
如果企業(yè)選擇簡化處理,可直接按“業(yè)務招待費”計入費用,但需在稅務申報時注意視同銷售的調整!